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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与一般的婚外情、通奸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婚外情、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应受道德谴责,但不构成犯罪。
只有当有配偶者与他人建立了婚姻关系(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才构成重婚罪。
具体而言:
(1)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发生性关系,不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但不对外以夫妻名义,不构成重婚罪。
(3)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生子,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4)只有当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才构成重婚罪。
本案中,虽然唐某某与杨某某婚外生子,并存在一定的交往,但这些事实尚不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07 证据评析:为何现有证据不足以定罪
二审法院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运输单发票联、购物物品小票、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唐某某与杨某某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女的事实,尚未足以证明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一认定的理由在于:
第一,仅有私密交往,缺乏公开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主要证明唐某某与杨某某之间存在交往,包括一起出行、购物、在聊天中使用夫妻称谓等。
但这些都属于二人之间的私密交往,没有证据显示二人对外公开以夫妻相称,或者向亲友、邻居介绍对方为配偶。
第二,偶尔探望,不等于共同生活。
唐某某到杨某某住处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探望孩子,不能必然推导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结论。
共同生活应当是稳定的、持续的,而非偶尔的、短暂的。
第三,证人证言存疑,难以采信。
上诉人提交的证人陈某、房某等证言与原审被告人提供的房东证言相互矛盾,其真实性存疑。
而且,即便证人认为二人是夫妻,也需要审查证人作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什么,是基于确凿的事实观察还是仅凭主观推测。
第四,单个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虽然上诉人提供了多份证据,但每一份证据单独来看都存在不足,多份证据叠加在一起也未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孔某某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系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事实,本案缺乏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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